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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东省私营企业协会组织
第四章 组织
第十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。
第十一条 本会的领导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和它所选举产生的理事会。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,由理事会执行大会决议,领导本会工作。
第十二条
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及理事,均应通过民主协商后选举产生;应有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社会团体负责人参加,其人数不得超过总数的三分之一。女理事应有一定比例。理事应真正起到理事作用,每次理事会应提出专项议题(调查报告、意见、建议),理事会决议应有超过半数以上理事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四条
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,主要职责是:
(一)
制定、修改本会章程;
(二) 选举和罢免理事;
(三) 选举产生理事会;
(四)
聘请本会名誉会长和顾问;
(五)
讨论和决定协会工作方针和任务;
(六)
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;
(七)
决定协会经费,审查协会财务收支报告;
(八)
决定本会重大变更和终止;
(九)
讨论和决定协会其它重要事项。
第十五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,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关,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,遇有需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突发情况、特殊问题,由其闭会期间的执行机关理事会审议,通过后执行,待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时向大会报告并追补审议。
第十七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,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:
(一)
贯彻、执行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;
(二)
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;
(三)
对本会活动进行集体领导和监督;
(四) 选举确认常务理事;
(五) 审批会员;
(六)
对内部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进行管理,委任有关负责人选;
(七)
建立以人、财、物为重点的内部管理制度;
(八)
制定本届理事会的工作计划;
(九)
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十)
接受国内外企业和友好人士对发展私营经济的捐赠;
(十一)
决定其它重大事项。
第十八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,因特殊情况,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。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。常务理事会由会长、副会长根据需要及时召开。
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条 本会理事会任期5年,可以连选连任。理事会理事在必要时可以增补。理事会设常务理事会和办事机构,在秘书长主持下开展工作。
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。每届任期5年。主要职责:
(一) 对理事会负责;
(二)
选举产生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
(三)
理事会闭会期间,行使第十七条(一)、(二)、(四)、(五)、(七)、(八)、(九)、(十)、(十一)项的职权。
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。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四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,一切行为对理事会负责。会长有权委托代理人履行其职能。会长行使以下职权:
(一)
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;
(二)
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
代表协会签署和颁布有关重要文件;
(四)
提名副会长、秘书长人选;
(五)
处理其它有关重要事务。
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(三)提名副秘书长及其各机构主要负责人选;
(四)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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